各位老师:
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起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因学校财务系统升级,1月已填报并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将在2月发放各类薪酬时一并扣除。为确保各位教职工及时享受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提供两种申报方式,教职工(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考虑到隐私保护、方便操作、减税及时等因素,建议选择“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方式。
方式一:“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流程:
(安卓系统手机)(苹果手机)
请使用手机扫描下载APP,完成用户注册完善信息后据实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选择由学校按月代为申报,则需在“申报方式”步骤中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点击“苏州大学”并提交。若不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可以在次年的3-6月,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综合所得自行申报。
方式二:填写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申报流程:
1、据实填写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承诺书”相关内容并打印后,教职工本人在“首页”表的“纳税人签字”栏、“承诺书”的“承诺人”栏签名。
2、请将上述签好名的纸质材料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电子表格(两者信息必须完全一致)一起交所在单位办公室汇总填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汇总表”。
二、报送时间
1、选择方式一申报的教职工请于每月25日前完成信息的填写和提交。
2、选择方式二申报的教职工请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表格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各单位请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的纸质材料交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电子表格发送至lwang01@suda.edu.cn邮箱。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税法规定,教职工(纳税人)本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如果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提交或报送。
3、学校将于每月底从税务部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选择方式一申报的全校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次月发放各类薪酬时办理扣除。
4、教职工本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新个人所得税专栏(http://www.jsgs.gov.cn/col/col7416/index.html)或苏州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
如有疑问,请拨打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财务处咨询电话67501399。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附件: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