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大 学



苏大财〔201927



关于印发《关于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补充规定》业经学校2019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

201977日    

关于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28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非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按出差人员级别,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可提高一档。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可乘坐普通软席,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凭据报销。

三、院士以及省部级管理岗位及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四、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其所报汽油(柴油、燃气)充电费必须为出差期间和出差前后一周内的发票。

五、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测试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因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或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出差人员只提供住宿费发票,而无来回城市间交通费的,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出具对方单位仅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的有效证明或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出差人员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特殊地理环境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租用车辆(船)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租车(船)费以及发生的交通工具燃料费、充电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其中租用私人车船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

九、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须提供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关于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7日印发